兼顾群众承受能力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医疗风险、医疗需求等因素
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卫生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09〕2844号)对医药价格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,根据设备本身性能等情况核定大型医用设备额定工作量,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(或医院协会)、药品供应商通过协商谈判,鼓励本地企业生产优质廉价药品,逐步理顺价格关系,药事服务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卫生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(劳动保障、社会保障)制定,加快推进降低销售药品加成率工作, 三、加快推进试点市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深圳、韶关、湛江、佛山、中山、东莞等试点市要在医药价格改革方面率先取得突破,建立体现医护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收费体系,逐步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诊疗、手术、护理、中医治疗等项目价格;逐步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价格和检查检验价格,补偿药事服务成本,通过设立药事服务费,同时相应降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, 各地按规范的临床诊疗路径、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基础,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,根据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价格制定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(含省增加品种)最高临时零售价格,完善补偿机制, 2.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,药事服务费门诊以每人次为计费单位,充分利用行业组织、社会团体、科研机构等力量参与研究医药价格政策,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规范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。
医疗保险参保、参合人员门诊药事服务费由个人帐户或门诊统筹基金支付,参照试点市的经验,住院药事服务费列入医保、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,中央、军队、武警、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省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,对政府定价的药品推行最高零售价限制、实际出厂价及供货价报备和流通差率控制的管理政策,